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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在职教职工爱心互助金管理办法

2016-11-24

中国人民大学在职教职工爱心互助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办发[2007]17号)和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教育工会关于“推进职工互助互济保障事业健康、稳步、规范发展”的工作要求意见,学校决定建立“在职教职工爱心互助金”(以下简称“爱心互助金”)。为规范互助金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开展教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是在学校支持下,依靠全体教职工合力构筑抵御重大疾病给教职工带来经济风险的有效屏障,是全校教职工奉献爱心、扶危济困、互助互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具体行动。建立爱心互助金是落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教职工权益的集中体现。

第三条 成立“爱心互助金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互管会”)对爱心互助金进行民主管理。

第四条 爱心互助金的资金来源:

  1. 以校工会历年的经费结余,计100万元作为启动金;

  2. 学校自爱心互助金成立起每年拨付30万元给爱心互助金作为基金支持,如有需要可酌情增加经费投入;

  3. 教职工交纳的互助费;

  4. 校内外单位及个人的专项捐赠。

    第五条 爱心互助金的交纳和使用遵循“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的原则。互助金当年余款全部结转下年,继续滚存使用。

    第二章  爱心互助金的加入与退出

    第六条 凡档案人事关系在我校的正式在职教职工均可参加爱心互助金。在本办法施行前已患重大疾病且在治疗中的符合条件的教职工也可参加。

    第七条 爱心互助金遵循“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原则。教职工加入或退出爱心互助金应当向互管会提交书面申请(加入还应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并由互管会决定是否准予加入或退出。

    第八条 本校教职工一直未参加学校爱心互助金,中途提出加入申请,须经互管会审批,在足额补交自本办法实施后的全部互助费后方可加入。中途加入互助金的教职工,加入次年可享受爱心互助金补助。

    第九条 凡加入爱心互助金的教职工,每年4月由财务处统一代扣当年互助费。新入职的教职工统一在每年10月办理入会手续并缴费,于次年即可享受补助。互助费依据教职工不同年龄段的患病概率实行分档计收:40岁(含)以下,每人每年须交纳100元;41岁(含)至60岁(含),每人每年须交纳200元;61岁(含)以上,每人每年须交纳300元。

    第十条 教职工持续交纳互助费满15年,且从未享受爱心互助金补助的,次年起免交互助费。已享受爱心互助金补助的教职工不享受此免收优惠。

    第十一条 教职工按照规定持续交纳互助费直至退休,且从未享受爱心互助金补助的,可以申请返还其已交互助费的60%。凡享受过爱心互助金补助的教职工,已交互助费不予退还;自愿退出爱心互助金的教职工,自互管会批准之日起不再享有爱心互助金补助的权利,已交互助费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教职工欠交互助费的,互管会应当按自愿退出处理。

    第十三条 退出爱心互助金的教职工在补交所欠互助费后,可重新申请加入爱心互助金。重新加入爱心互助金的教职工,加入次年可享受爱心互助金补助。

    第十四条 教职工因公派出国等原因欠交互助费的,回国后须提交学校人事处出具的出国证明,补交出国期间欠缴互助费,于补交次月起后恢复享有申请爱心互助金补助的权利。

    第三章  爱心互助金的使用

    第十五条 教职工加入爱心互助金的第一年,不得申请补助。加入爱心互助金第二年起,教职工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爱心互助金补助:

    (一)医疗补助:本人确诊患有本办法附件一中的重大疾病,享受政府医疗救助和商业医疗保险以后,根据其自付医药费用金额,经审核后给予相应补助。补助标准:当年自付、自费医疗费两项合计人民币2万元为申请下限,10万元为申请上限,不足下限部分或超出上限部分不在互助金补助范围内。申请互助金补助时,按加入年限分档给予补助:

    1、累计交费不足5年的,补助金额为自费金额的40%;

    2、累计交费满5年不足10年的,补助金额为自费金额的50%;

    3、累计交费满10年不足15年的,补助金额为自费金额的60%;

    4、累计交费满15年的,补助金额为自费金额的70%;

    5、累计交费满5年,且为人民大学服务满15年的教职工,补助金额为自费金额的70%。

    首次享受互助金补助时,补助比例为该档补助的100%;自第二次享受互助金补助起,享受补助的金额依次递减20%(即第二次只享受当次所在档补助金额的80%,第三次只享受当次所在档补助金额的60%,第四次只享受当次所在档补助金额的40%,第五次只享受当次所在档补助金额的20%)。

    (二)本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参照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2011年版)中所定义的“意外伤害”。),造成人身、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一次性补助金标准一般不超过1万元,特殊情况不超过2万元。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经互管会按照相关程序认定后,研究决定补助标准。

    第十六条 教职工享受爱心互助金补助最多不超过五次,且累计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享受爱心互助金补助:

    (一)未加入爱心互助金的、加入后退出或被视为退出的、已享受五次互助金补助的;

    (二)未经校医院同意,擅自在国家指定以外医院就医的;

    (三)北京市明确规定不能给予报销的中草药(人参、鹿茸、灵芝、虫草、麝香等)费、营养费、免疫制剂费、挂号费、出诊费、会诊费、护理费、空调费、救护车费、美容费、生活用品费等;

    (四)因个人原因(如自虐、自残、自杀、酗酒、整容)而产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违法造成伤害(如打架、斗殴、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四章  爱心互助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 互管会由学校主管领导及校工会、教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纪委、监察处、人事处、财务处、校医院等与爱心互助金管理工作相关的职能部处领导组成主任1名,由学校主管工会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副主任1名,由校工会负责人担任

    第十九条 互管会下设办公室,互管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具体负责互助金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互管会职责:

    (一)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修改、完善爱心互助金管理办法;

    (二)掌握爱心互助金交纳情况,对互助金使用实行规范化管理;

    (三)互管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全体会议,由互管会办公室负责具体会务工作;

    (四)如遇紧急情况,互管会可以随时召开全体会议,就紧急情况的处理事宜作出决策。

    第二十一条 互管会办公室职责:

  1. 认真执行本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2. 在每年年末对教职工提交的申请进行初审,12月底将汇总情况及相关材料提交互管会讨论。遇紧急情况及时向互管会通报;

  3. 负责会务工作,做好会议记录,撰写会议纪要;

  4. 完成互管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二十二条 互管会资金核算机构及职责:

    (一)受互管会委托,爱心互助金开设专用账户,并实行单独核算管理;

    (二)每年12月底,对爱心互助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次年3月对上一年互助金使用情况进行结算。

    第五章  爱心互助金的申请与发放

    第二十三条 爱心互助金的申请

    凡需要补助且符合补助条件的教职工需在当年年底提出补助申请。申请人应填写《中国人民大学爱心互助金申请表》(可在校工会网站http://gonghui.ruc.edu.cn/下载),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的教职工,须提交当年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证明、自付药费单据、医疗收费凭证,或校医院出具的“中国人民大学校内收据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意外伤害事故补助的,需提供本人情况说明,同时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其他困难补助的,按照互管会决定的程序提交必要的证明。

    申请人须持以上材料到互管会办公室办理补助申请手续,因特殊原因本人无法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证明)。

    第二十四条 所在分工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至互管会办公室。受助人所在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互管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复审无误、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根据其困难情况协商确定补助金额,报互管会审批。审批通过后,互管会办公室将补助决定反馈各分工会,并办理补助发放手续。

    第六章  爱心互助金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互助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审核监督、职能监督和群众监督。互管会、互管会办公室及学校公费医疗办公室实行审核监督;学校纪委、监察等职能部门实行职能监督;学校教代会代表以及全校教职工实行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每年3月底前,互管会办公室应将上一年度爱心互助金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呈报互管会审查。爱心互助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将在中国人民大学校园网或其他校内媒体公布,并向有关方面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互管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大学工会

                             2011年发布

                            2013年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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