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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性监管机构监管能力的测量与评估——基于对三个监管部门的比较分析

2016-09-30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2016年第4

 

        在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的改革中,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开展政府监管的必要性,因为只有保证监管质量,才能确保公民获得较好的各项服务与物品。而确保监管质量的核心便是提升政府监管能力,通过比较发现较高监管能力的共同点,为政府监管能力建设提供参考。在已有的研究成果中,不同的学者根据不同领域的观察,设计了大量的衡量监管能力的指标。但是美中不足的是,很少有监管能力的实证研究,大多数指标的设计仅仅停留在理论论证阶段,没有将指标付诸实践去衡量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即便有针对监管能力的实证研究,也仅仅是针对经济性监管部门,如银监会和证监会;鉴于经济性监管和社会性监管在理论基础、政策目标、政策工具、政策对象等方面有较大的差异性,社会性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并不能照搬经济性监管能力指标体系,而对于社会性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实证研究仍有待完善。因此,本文主要的目的是建立社会性监管机构监管能力指标体系,并以此衡量比较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进而提出完善提高监管机构监管能力的政策建议。

        本文通过回顾国内外已有的对监管能力概念和要素的研究,并基于OECD的分析框架,建立起包含监管机构建设,监管工具使用和监管政策质量在内的监管能力分级衡量指标体系。为了验证和应用该分级衡量指标体系,本文选取环境保护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与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三个机构为研究对象,并基于2013年的相关二手数据和资料对这三个机构的监管能力进行分级评估。经过研究发现,环境保护部的监管能力最高,国家食品监督管理总局次之,卫生与计划生育监督中心相对较弱。此外,监管机构独立性较差且职权不集中,监管工具使用总体缺乏,监管政策质量不高,这些都使得我国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整体不高。有基于此,应当在监管机构建设、监管工具使用和监管政策质量三个方面着手提升我国社会性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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