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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城乡治理的认知误区

2016-10-25

《探索与争鸣》,20166),47-50

 

        城市是一个复杂的人工环境,理解城市治理需要把握城市的基本性质。从公共管理的视角看,城市可理解为优质公共服务资源高度集聚的地理空间。早在2000多年前,古希腊先贤就指出,城邦的存在是为了“优良的生活”。城市之所以能够提升生活品质,就在于其提供的公共服务更为优质、更为配套、更为便利。

        城市治理通过城市规划等手段,划出一定范围的地理空间,由市政府统一提供一系列公共产品,形成高度集聚的优质公共服务体系,并通过征税或强制收费的方式获取财政收入,在划定空间内的居民和法人需要为此支付更高的费用。这种由政府规划一定的空间范围,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实际上就是构建一种制度安排,政府提供高水平的公共服务,市民需要为此支付更高的费用。

        城市治理的基本使命,一是提供高品质的公共服务体系,提升相互配套性,增进对工商业的吸引力,满足市民更高层次的公共服务需求;二是建立可持续的财政资金筹集机制,不断改进公共服务体系。

        与城市相比,农村地区的公共服务在种类上要少得多,在空间布局上也要分散得多。乡村治理的基本使命,不在于就近提供配套齐全的各类公共服务,也不在于保障农民与市民一样享有均质的公共服务,而是要划定公共服务的底线标准,保障农民能够享受到不可或缺的基本公共服务。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是公民的权利,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也是政府的责任。

        城乡治理有必要区分基本公共服务和选择性公共服务,明确规定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标准。当前,我国城乡治理的根本问题,不在于城乡之间的公共服务存在差距,而在于农村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缺少底线标准,以及与此相应的府际责任约束。

        基于对城市性质的重新认识,城乡公共服务供给天然存在差异性,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实际上是个伪命题。城乡治理需要兼顾效率与公平,政府既要满足城市居民更高水准的公共服务需求,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配套性,也要保障农村和农民的发展权利,明确规定农村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公共财政给予必要支持,保障农村居民也能获得必不可少的基本公共服务。如果遵循“公共服务一体化”的发展思路,在城市和农村地区均等地配置各类公共服务资源,那不仅会降低资源利用效率,还会导致公共治理的失败。

        改进农村地区的公共服务,根本在于完善平等赋权、底线标准、转移支付、空间规划、协商民主的制度安排,确保城乡居民都能享有最起码的基本公共服务,优化农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空间布局,完善基层协商民主,尊重当地居民的偏好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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